(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五)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并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监管和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技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医疗保健工作,做好保健规划和管理,负责河池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直中直驻河池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河池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池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