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迅速疏导恢复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五)由民政、财政、商业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生活保障组。
1、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六)由通信、供电、交通、建设、水利、教育等部门组成设施修复组。
1、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供电、水利等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通讯畅通和基本生活需要;
2、组织修复损毁的校舍,调配教学物资,尽快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七)由财政、民政、物资、发改局等部门组成应急财物保障组,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使用、灾后重建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边界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该区域,禁止在该区域进行可能加剧地质灾害危险的爆破、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或者临灾应急期,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妥善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及时提供险情灾情,灾情预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二)出色完成抢险救灾应急任务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抢险救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