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本预案第六条规定的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同时向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56-6221606)报告。
第十七条 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县抢险救灾指挥部进入以下程序:
(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灾情会商,决定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灾情扩大。
(二)根据需要,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
1、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布置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2、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应急工作组的各项工作。
3、及时汇总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上级和新闻单位提供救灾工作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如下:
(一)由县人武部、武警、消防、公安、建设、水利、供电等部门组成紧急抢险组。
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2、动员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二)由县国土、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调查监测组。
1、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成因和诱发因素。
2、组织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3、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三)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医疗救治组。
1、组织抢救伤员;
2、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
3、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四)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治安交通管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