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副部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人武部、国土资源、发改、建设、财政、民政、水利、交通、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气象、商业、物资、供电、通讯(电信、移动、联通)、武警、消防、安监、保险(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太平洋保险)、受灾地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一人,参与办公室工作并负责部门联系工作。
第八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指挥和组织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二)调动全县救灾力量,审定抢险救灾应急方案。
(三)根据抢险救灾情况需要,依据有关程序调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二)组织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三)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所属乡(镇)人武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大队: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申报、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下拨和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灾情应急调查、核实和监测指导工作,
并组织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的供水、供气、城乡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