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印江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10年印江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2010年印江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一般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扩大的行动。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由县、乡镇政府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二)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出现临灾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