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河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设立河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督查职能。
(五)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和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