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奖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在后一个季度安全生产调度会上对获得考核前三名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业办公室及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表彰,兑现奖惩。
(四)单位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安全生产专业办公室于本季度最后10日前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办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年终考评:年终考核结果以四个季度安全生产考核之和为依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计后报县安委会审核,再报县政府审定,在年初的全县安全生产会议上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兑现奖惩
第四条 计分办法:全年安全生产考核总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每季度考核分值为25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 控制目标:全年基本分为20分,每季度为5分。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的获得本项基本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的季度考核扣5分,年度考核扣20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扣5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工作目标:全年基本分为80分、季度基本分为20分。考核内容为本年度、本季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完成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
(四)其他扣分项目。
1、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县委政府、县安委会通报批评的,该季度考核扣2分,年度考核汇总扣3分。
2、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3、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需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安全投入不足,影响安全工作开展的扣2分。
5、确保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无故长期挪用安全监管人员的扣2分。
(五)加分项目
1、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当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4分;获得地委、行署(含地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3分;获得地委、行署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含县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1分。获得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对敢抓敢管,工作开展有突出成绩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