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有隐患未整改的非煤矿山,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按程序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2、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对在建和探矿的非煤矿山,督促企业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违规建设,严禁以掘代采、以探代采等违规作业。
3、落实重大隐患防范措施。对水文地质复杂的地下矿山,督促企业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对大采空区以及残矿回收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好监测监控,落实隐患防范措施,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六、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三年时间(2010年-2012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一)部署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10年)
1、2010年,创建安全标准化达到五级以上水平的非煤矿山企业11家,地下矿山要形成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露天采石场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非煤矿山企业6座以上。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并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报送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安监局)。
3、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中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治理资金、治理期限和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中旬前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安监局)。
4、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按《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要求,推进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治理提高阶段(2011年)
1、2011年,50%的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整合和关闭9座以上非煤矿山企业。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