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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抄送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审批民爆物品。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铜仁地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铜地财企[2007]17号)相关规定,足额存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给予支持。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农民工培训中,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地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矿山用地手续;支持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县城年采石量在8万吨以下、乡镇年采石量在3万吨以下、偏远地区年采石量在1万吨以下以盈利为目的的露天采石场不予办理和延续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查处超层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将处理取缔和查处超层越界的情况抄送县安监、公安、供电局等部门。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县环保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环境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地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整治超标排污、生态破坏及次生环境灾害问题。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法定注册的不予登记注册。对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营业执照。
  县供电局:负责做好非煤矿山电力供应的管理工作,不向非法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供电。对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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