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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0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火灾隐患整治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发动各行业、各单位和各级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政府督查、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等整治火灾隐患责任机制,使火灾隐患整治常态化、制度化;要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彻底摸清火灾隐患底数,着力解决“老大难”问题;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2010年全区要对10起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并确保在10底前整改销案。

  (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各级政府要对重点单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等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专项治理;要结合“两节”、“两会”、“十一”、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重大节日和活动,组织开展4次以上的消防安全大检查;要继续深入推进打造畅通工程、打开生命通道的“双通”工程建设,强化错时检查和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确保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

  四、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管理水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切实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员培训,不断提高消防监管能力,不断推进“人民满意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机制,强化对违法工程的清理整顿,控制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消防产品市场;要进一步加强火灾调查队伍建设,建立地区级火调专家队伍,确保亡人火灾原因认定准确率达到100%,死亡1人以上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结案率达到100%。

  (二)大力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内容,明确公安派出所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公安季度目标考评,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不断规范和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检查和宣传,明确每个社区、村寨的消防工作责任民警,加强对村(居)委会,村(居)民户、各类小单位、小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全年深入辖区各公安派出所开展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努力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民警业务培训力度,保证培训合格率达100%,努力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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