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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0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评内容,明确一定的分值,半年和年终由各县、市(区)组织,消防部门参与,按照《政府年度消防目标责任书》内容实施检查督导、考评;对消防业务经费未按责任书要求落实并足额划拨到位的,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火灾指数超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奖资格;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对造成受灾50户以上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政府要实行行政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全力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意见》(毕地党发〔2010〕14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装备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地、县两级纳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战士2.4万元/年人、干部2.6万元/年人,灭火器材物资、油料损耗、补给经费保障不低于50万元/战斗单位(战斗单位由上级消防部队根据编制确定);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经费列入项目支出,项目支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业务经费和项目支出应根据部队编制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要将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重点乡(镇、办事处)派出所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办事处)派出所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进行划拨。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控火灾的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完成有城乡总体规划乡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同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区要完成省地新农村试点村寨的消防规划,已完成的,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实施;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齐抢险救援器材、十一项基本个人防护标准以及消防指挥员和战斗员手持无线对讲机;今年,地区要完成战勤保障大队营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任务,百里杜鹃消防站要与旅游服务功能区同步建设,启动金沙县大、中队新营房工程建设各项工作;黔西消防二中队建成并投入战备执勤;大方、纳雍、赫章和威宁等县要完成消防训练塔修建任务;各县、市(区)要配备必需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查装具;地区要配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和1辆火灾现场勘查车,毕节市要配置1辆排烟车,纳雍、威宁、赫章三县要完成1辆高喷消防车配置任务,各县市达到报废的消防车辆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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