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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毕节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行署成立由行署分管副专员任组长,地区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监察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毕节供电局等组成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健全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协调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信贷限制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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