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8号)、《贵州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精神,按照与行署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本地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2、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督执法年-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0〕19号),结合开展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要求,通过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着力解决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全区“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二要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格执行《贵州省燃煤电厂发电机组旁路挡板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定的通知》,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三要加强煤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集中开展煤矿等废水污染整治
我区煤矿点多面广,煤矿废水污染是造成我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煤矿废水治理是当务之急。按照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转发毕节地区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通〔2010〕8号)要求,新改扩煤矿从开工之日起,对所产生的施工废水和井巷排水必须进行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必须同步建设矿井废水和生活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行前,煤矿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整合煤矿保留一套生产系统至2011年及以后的,矿井废水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整合期间新建的井口按新建煤矿要求执行。煤矿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地区环境保护局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核发、上报办理或年审有关证照,确保整治效果。同时按要求落实屠宰、酿造、畜禽养殖等行业水污染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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