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责任分工,切实推进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督促落实煤炭采选行业业主落实废水治理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对新改扩煤矿,从开工之日起,建设中的施工废水和井巷排水必须进行处理后的循环利用,必须同步建设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行前,煤矿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整合煤矿矿井废水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整合期间新建的井口要按新建煤矿抓好废水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洗煤厂的监管,对违法排污的洗煤厂要责成当地环保部门从重处罚,督促其抓好污染治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确保实现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特别是涉及三岔河“河长制”管理的县(市)要加强对辖区内违规建设的洗煤厂和不符合产业政策洗煤厂的清查,对河流、饮用水源地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洗煤厂要采取搬迁或取缔措施,对不能实现闭路循环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洗煤厂要坚决取缔,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地直有关部门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煤炭采选行业按时限加快污水治理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技术严格把关,确保整治效果;要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排放和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调度,根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对严重违法排污的,要坚决暂扣排污许可证。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和环保“三同时”未经验收的煤矿,工业能源部门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进行年检审核和上报;毕节煤监分局不得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审核和上报;公安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对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凡是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被停产治理的煤矿,要停止供应炸材;工商部门要对被暂扣排污许可证的煤矿,依法暂扣其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在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中监管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宣传部门要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曝光一批违法排放废水煤炭采选企业,开展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