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分之百组织学习培训。各县、市(区)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把“禁令”和“三个规定”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主要抓好以下四个层面的学习培训:
1、6月20日前,由地区安委办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2、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县、市(区)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3、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管理部门配合,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4、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所有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个学时,并确保培训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让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领导干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熟知、掌握“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内容。并把“禁令”和“三个规定”列为今后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组织开展。
(三)百分之百组织考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扎实抓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要组织所有参学人员进行考试,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
1、组织实施:一是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试工作由地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二是各县、市(区)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试工作由县、市(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三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四是对煤矿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县、市(区)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2、考试要求:一是所有考试由组织单位统一命题,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进行。所有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达到合格要求。二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继续组织集中学习,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三是煤矿企业主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整改,继续组织学习,直至考试合格为止。四是煤矿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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