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测绘统一监管,保护地理信息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安全、有序、科学地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化监督,积极防范;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保障安全,科学利用。
三、规范管理,妥善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的安全问题
(一)加强制度管理。经依法审批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提供、转让或转借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二)规范保密处置。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处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保密技术处理活动。用户开发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要先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三)严控数据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只能用于被许可的范围,使用目的实现后,不再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数据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超许可范围使用的,必须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四)强化市场监管。用户在涉及加工、处理、集成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密项目)招投标中,应接受保密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测绘管理机关的监督。竞标单位必须是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严禁委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五)落实部门责任。在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项目中,用户必须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使用过程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及衍生产品的安全。严禁将涉密项目在公开环境下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使用。有第三方参与的涉密项目,项目建设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书,涉密项目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规定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