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2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10年第13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06〕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区二手车流通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二手车市场的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结合实际,深入贯彻

  (一)基本情况。至2010年,毕节地区汽车拥有量近30万辆,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具有较大市场空间。全区二手车流通市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大市场、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的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适度竞争的原则,推动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合理布局,规范程序

  (二)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允许竞争,不搞独家垄断,严格规范,适度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我区汽车拥有量及行业发展趋势,在全区范围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毕节市设置2-3个,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各设置1个。

  (三)准入要求。为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及经纪机构(公司)的总量暂不设限,但必须进入二手车市场进行交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