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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7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毕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安排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的要求,经行署同意,现就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范围:行署及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979年1月1日至2010年清理工作结束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份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梳理、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上位法、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时间跨度长、实际意义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废止的方式处理,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现在实际情况,重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5年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由原制定机关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的,一并予以处理。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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