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政府引导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村发展机制的试验试点,达到矿群关系大为和谐,矿群矛盾纠纷基本杜绝;矿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矿区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消灭贫困人口;矿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有较大改观;矿区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和建设;结合矿区农村特点,使矿区农村产业结构得到切实调整,按一村一品的要求,逐步培育起村级优势特色产业;矿区煤炭资源枯竭后,矿区农村仍能持续向好发展。
二、试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帮扶,政府和企业共建帮扶矿区农村发展基金,签定合作协议,基金原始资本金由煤矿企业经营管理,每年按相应固定的回报作为帮扶发展基金用于矿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和矿区农村良性互动发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更好惠及当地群众,探索一条矿产资源富集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帮扶矿区农村发展基金的筹建
1、由政府和煤矿企业一次性投入相应资金,共同构成基金原始资本金。
政府投入部分,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按每个试点煤矿配套50万元的标准投入。煤矿企业投入部分,按已建成生产经营煤矿设计产能投入:年产1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出资50万元;年产30万吨的煤矿,出资100万元;年产45万吨的煤矿,出资150万元;年产60万吨的煤矿,出资200万元;年产90万吨及以上煤矿,出资250万元。
2、基金原始资本金由煤矿企业经营管理,原则上每年按25%的固定回报作为帮扶矿区农村发展基金。
(二)帮扶矿区农村发展基金的管理
1、以乡镇为单位,由政府、企业、村委会、矿区村民各选出代表组建基金管委会,按每矿设立一专门账户对基金进行管理,账在乡镇,资金由煤矿企业经营管理。
2、当煤矿企业不能生产经营而关闭时,基金运营停止,基金原始资本金中企业部分返还给企业;政府部分返还给县级政府,统筹安排实施扶贫开发项目。
(三)帮扶矿区农村发展基金的使用
每年帮扶矿区农村发展基金的使用,由基金管委会根据制定的矿区农村发展计划适时统筹安排使用。
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在于:煤矿矿区范围所涉及的村、组。
基金的用途主要在于: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等低于贫困线收入的人群实行现金补贴帮扶;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产业扶持项目;基金管委会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其他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