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大力推广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地、县、乡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进程。
(四)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力量,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毕和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17、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战略,全面推进安全型、科技型、环保型、法制型、循环型、和谐型“六型矿井”建设。大力实施道路交通“平安县区”建设,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推广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专项整治。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进入工业园区的进程。
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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