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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七)把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时,根据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将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比例明确写入招商引资协议(合同)。

  三、建立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激励机制

  (八)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行署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总结会议,对招聘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新招聘区内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企业,每招聘一个劳动力一次性奖励100元,其中招聘男工50岁以上、女工40岁以上以及残疾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元。奖励资金按分级承担原则在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建立返乡创业人员创业优惠制度。对返乡创业招聘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工总数90%以上的企业,免缴地区及以下相关证照办理的行政事业收费,享受对外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返乡创业人员申请20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所办企业一次安置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高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给予50%贴息补助;一次安置30人以上的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为三年。所需资金按分级承担原则从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转岗培训补助制度。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并解决转岗培训经费。

  (十一)建立鼓励大学毕业生就地就业补助制度。对区内企业招聘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并稳定就业连续满三年的,分别一次性补助用工企业和所招聘大学毕业生各1000元人民币。所需资金按分级承担原则从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制度。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与农村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就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按分级承担原则从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积极营造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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