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毕署发〔2010〕16号)
为在推进工业强区和城镇化带动战略进程中,鼓励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解决劳动力就地转移问题,构建和谐社企关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工作目标
(一)搭建服务平台,制定激励措施,优化服务环境,积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从2011年起,全区每年帮助区内企业招聘当地(区内)劳动力2万人以上。
(二)积极协调引导,鼓励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充分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95%以上;采矿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轻纺业、食品加工业等行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90%以上;装备制造业、煤化工、冶炼工业、生物制药业等行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80%以上;其他技术含量高、有专业技能要求的行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60%以上。
二、搭建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平台和机制
(三)建立就业服务平台。各级要加快建立就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常态化劳动力市场,向劳动者提供直接、便捷的就业服务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
(四)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企业每月将空岗及录用条件等情况报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工条件帮助企业就地招聘员工。
(五)建立就业培训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整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源,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六)建立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为推动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工作,地、县两级物价、财政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同时整合各类培训等其他相关资金,建立地、县两级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相关规定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