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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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