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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社会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文),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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