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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卫生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卫生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加大,疾病防控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明显改善。同时,也应该看到,部分地县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年末结余较大、资金长期滞留财政、卫生部门,影响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在收到自治区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拨款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尽快将专项资金分配至县(市、区),并督促县(市、区)级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尽早实现资金效益。在30日个工作日内未能将资金分配到县(市、区)的地州,自治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自治区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对于项目尚未完成的资金结余,各地要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尽快消化专项资金结余。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年末滚存结余较大的地(州、市)财政、卫生部门,应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分析,督促相关单位及县(市、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对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结余资金规模较大,或结余额度比往年增加较多的地(州、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其专项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基础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施项目,切实将资金转化为人民群众可以实实在在享受到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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