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区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享受就业政策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大,社会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确保了全区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但是从各地州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分析来看,部分地县确实存在着就业专项资金安排进度缓慢、资金结余较大、补贴到个人的政策性补贴资金支出比例偏低、公共就业服务和其他支出比重偏高等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结余较大。从决算数据来看,2009年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年末滚存结余为5亿多元。部分地县就业专项资金年末结余较大、资金长期滞留财政专户,影响了自治区就业扶持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等7项扶持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这几项资金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来看,伊犁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吐鲁番地区、昌吉州等地州补贴到个人的7项支出仅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的46.30%、46.18%、40.77%、36.14%、32.23%。直接影响了自治区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文件和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有关精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特殊作用,切实将各项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扶持对象身上,促进我区就业工作顺利实施,现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拨款文件的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至县级财政部门,并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项就业政策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实施效果。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将资金分配到县市区的地州市,自治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应于6月底前从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就业资金,并于提取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至县(市)和有关单位,年底不留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