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法审查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四条 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性的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一)对于调解处理或受理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二)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三)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审理后作出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责令履行决定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审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
(四)对于下列情形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审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1、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2、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
3、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其他重大案件。
(五)对于下列情形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专员决定或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案情特别重大的案件;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4、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或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督办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经督办后仍不履行的,依法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