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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经行署研究,决定成立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吴 勇(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主任委员:杨新江(行署常务副秘书长)

  胡敬斌(行署法制办公室主任)

  常任委员:张 萍(行署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刘燕玲(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陈青云(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唐晓晖(地区信访局副局长)

  樊章宣(行署办秘书二科科长)

  杨志江(行署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

  罗昌立(行署法制办综合科科长)

  沈 融(行署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

  非常任委员:罗高华(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赵太芳(地区农委副主任)

  张光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毅(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 杰(地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项学新(地区审计局总审计师)

  乔震生(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蒋春光(地区工商局纪检组长)

  赵德学(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长)

  刘祖荣(民盟毕节工委专职副主委、副教授)

  秦松梅(毕节学院副教授)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行署法制办,行署法制办主任胡敬斌同志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附件: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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