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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


  六、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的行为,可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

  八、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的,由现行使监管权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九、食品添加剂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的形式备案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与卫生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

  十、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户,除药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专卖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外,其余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十一、自来水厂按《贵州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由卫生部门负责许可和监管。桶装水、瓶装水、管道直饮水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许可和监管。

  十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日常监管及生产、使用单位产品质量抽检由卫生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各相关部门要依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确保消费者用上放心餐饮具。此外,工商部门在接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工艺流程等进行预防性监督,避免企业的重复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餐饮具消毒问题,要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县(市)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移送通报机制。本通知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县(市)政府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整治,各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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