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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

  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管监察计划开展检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站(组)每周至少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巡查1次,乡镇安监站每周至少对辖区内所有煤矿检查1次;县级煤安局、监管站(组)及乡镇安监站中夜班检查比例不得少于30%,每月周末周日检查不得少于4次;驻矿安监员每周至少驻矿5天,每月入井检查至少15次,中夜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每月周末周日入井检查不得少于3次。

  县级包保领导每月对包保煤矿(含已关闭煤矿)检查不得少于1次,乡科级包保干部每月对所包保煤矿(含已关闭煤矿)检查不得少于2次,包保的监管人员对所包保煤矿每周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

  (三)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检查质量

  一是监管检查要全面。监管检查人员要对煤矿所有作业地点全面进行检查,认真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煤矿人员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探掘作业、瓦斯治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害防治等进行全方位检查,杜绝监管盲区。二是执法文书要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站(组)、乡镇安监站、驻矿安监员开展检查必须下达执法文书,文书上要注明所检查煤矿的基本情况、井下现有作业地点、检查时间、检查路线及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文书。三是整改督促责任要落实。地区监管检查发现的隐患,由县级有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管站(组)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在检查文书中明确隐患整改监管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所有监管执法文书,必须抄送煤矿、乡镇安监站及驻矿安监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监管台帐,按照“谁检查、谁落实”的原则,明确整改督促责任人,及时调度隐患整改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健全督查机制

  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毕节煤监分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对监管站(组)及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针对煤矿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监管意见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每季度对县级工业和能源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向县级工业和能源局下达行业管理意见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每月对监管站(组)、乡镇安监站及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县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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