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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4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

  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

  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落实《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

  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

  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

  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的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

  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风门、密闭设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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