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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改办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6、没有纳入帐内管理的白条债务。
  此外,各地也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正常支出,作为债务进行清理。
  三、工作程序及任务
  清理是化解的前提,是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清理工作必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于清理出来的债务,必须进行严格的审计,务求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手续完整、数据准确、双方认可;对于经核实后可以确认的债务,必须冻结本息、封存证据、锁定数额、不得擅自变动。
  为确保清理质量,各地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清理工作:
  1、搜集凭证。各乡镇、村(组)、学校、国有农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搜集整理债务发生时合法的正式的原始债务凭证。
  2、填表。各乡镇、村(组)、学校、国有农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根据搜集的原始债务凭证,填制《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
  3、录入。各乡镇、村(组)、学校、国有农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根据搜集的原始债务凭证和填制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在县综改办的指导下,安装并启动2008年下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单机版),将项目情况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录入时,应严格按照该系统规定的负债主体类型、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填报。每个项目都须按正确格式填报内容,不得漏填,不填。
  4、上报。各乡镇、村(组)、学校、国有农牧场等基层债务单位,将搜集的原始债务凭证、填制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债务项目数据一并上报县综改办。
  5、初审。县综改办收到基层债务单位上报的原始债务凭证、《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债务项目信息后,应当及时会同县教育局进行初审,即根据填报的债权人联系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抽查核实。经审查,证实一致、证表一致、书证与系统信息一致,由县综改办、县教育局在《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相应的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初审合格意见,签字盖章,交审计部门审计。若发现证实不一致、证表不一致、书证与系统信息不一致或缺项、漏项等问题的,应当一律退回原单位,不得提请审计。逾期未能补齐有关资料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务项目,不得再报。
  6、审计。县审计局收到县综改办、县教育局初审合格并转来的项目资料后,应当依照《审计法》规定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债务项目是否符合清理政策,债务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否属于本次债务清理的起止时间,债务实际余额的计列是否准确等。审计无误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在《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相应的审计意见栏内填写审计同意意见,签字盖章后,交县综改办公示。审计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出具不予认可的审计意见,并说明情况,退回县综改办重新初审。逾期不能补齐债务资料或通过审计的债务项目,不得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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