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改办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综改办)、乌昌财政局(综改办)及各地州市财政局(综改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办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方案》下发你们。请按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上报清理结果。有关清理工作的涉及事项和要求,由自治区综改办统一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能芳0991-2803069
施卫星 0991-2803572 13809944955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农村义务教育
其他债务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精神和国务院综改办的要求,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1、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各县市区除已经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外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其中,(1)2000年底以前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2)2000年1月1日以来至2005年12月31之前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从验收次年1月1日开始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
2、根据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为坚决制止新债,摸清债务底数,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对2006年1月1日以来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也进行全面清理。
各地要对以上两个时段的债务数据分别汇总逐级上报。
自治区各厅局直属单位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地州直属单位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方国有农牧场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普九”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也纳入本次清理的范围。纳入清理范围债务的起止时间比照所在县市区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行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除“普九”以外,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以及衍生的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下列债务事项不属于本次清理的内容:
1、与学校建设维护不直接相关的债务;
2、国家和自治区已经豁免或分级负担化解的世界银行及其他银行贷款债务;
3、在清理前已经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4、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的债务;
5、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但不能提供已经支付价款和实际欠债凭据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