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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保费补贴

  公益林和商品林保费补贴均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地区财政补贴10%,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四、资金申报

  毕节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对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经签订了的保单且投保人已经交纳了自担部分保费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形成申报材料上报地区,经地区财政局和林业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上级下拨补贴资金与地、市配套资金统一由财政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地、市林业、财政、保险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于1月25日前上报行署批准。

  (二)进行动员部署。1月30日前,由毕节市政府在水箐镇举行启动仪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加强业务培训。2月20日前,由市政府组织,市林业部门牵头,财政、承保机构主讲,对全市乡镇林业站人员及部分护林员进行保险知识培训。

  (四)开展签单承保。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宣传、承保工作,同时由承保机构负责制订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并出台有关操作规定。

  (五)进行总结分析。7月20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承保情况。

  (六)申报补贴资金。7月31日前,市财政局根据投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及地、市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报地区财政局审核。地区财政局审核后,于8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有利于推动保险事业发展,促进保险业提质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试验区生态建设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作、落实目标责任,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取得成功,为全面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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