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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5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

  《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激发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区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及中共毕节地委 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的意见》(毕地党发〔2010〕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毕节市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自救能力为出发点,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核心,积极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试验区生态建设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以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为依托,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切实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承保机构免征林木保险业务营业税。二是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承保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三是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农、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林业、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承保机构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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