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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毕节地区工业能源委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毕节地区工业能源委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5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

  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拟制的《毕节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切实按照方案和分解任务要求,从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高度出发,顾全大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供需矛盾和问题,认真组织和保障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的煤炭供应工作。

  《毕节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地区对各县市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要及时调度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工作情况;地区督办督查局要对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查。调度和督查的情况要及时上报行署。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毕节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
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

  为了抓好地区重点企业的生产用煤供应工作,保障全区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保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全面健康发展,在保障电煤和农用煤供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积极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长效的供应机制和和谐的供需关系,推进全区经济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2011年供应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168万吨。其中,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贵州金江化工有限公司 6万吨、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毕节卷烟厂1万吨、毕节赛德水泥有限公司15万吨、毕节市水泥厂4万吨、大方永贵建材有限公司10万吨、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7万吨、纳雍县隆庆乌江水泥有限公司15万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地区重点用煤企业专用煤炭产品运输凭证制度。从2011年4月1日起,地区重点用煤企业实行专用煤炭产品运输凭证制度。重点企业煤炭产品运输凭证由地区工业能源委印制,加盖地区工业能源委、重点用煤企业及供煤企业专用章,作为区内通行凭证,实行一车一票。运输凭证不作为收费凭证,税费按原管理渠道在购煤发生地缴纳。地区重点用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用煤炭产品运输凭证的领取、保存、发放、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台帐,专人管理,严防丢失,严禁改变运输凭证的用途,严禁转让和出售票证。同时,每月要将运输凭证购煤联交地区工业能源委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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