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地区、县(市、区)、部门、行业之间的价格衔接,指导、监督地直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争议。
(八)监督管理全区价格认证及价格评估机构,指导开展价格认证、评估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价格理论研究工作。
(十)承办地区行署、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字综合、信息、网络、会务组织、文电处理、督办检查工作;协调各科室有关业务工作;主管信访、机要、文印、文书、档案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财务、公产、后勤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退(离)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区价格对策研究和价格水平的衔接,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区有关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法规清理、废止和修订意见;审核价格听证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参与拟订价格改革方案并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草拟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重要商品的价格改革方案;制定本地区价格调整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和审批列名管理的有关商品价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药价格政策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纠正医药行业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监督、指导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指导和负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价格管理;执行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收费改革方案,贯彻执行《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收费项目及标准,适时制定、调整和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收费标准;核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指导已放开的经营性收费,探索收费管理办法;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统计工作;联系政务中心窗口收费管理事宜;对中介、物业管理等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