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5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8号)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10〕5号),设立地区物价局(副县级),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订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上级确定的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和价格宏观调控管理措施;研究制定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三)根据国家和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和完善全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全区煤炭及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五)负责价格预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区内外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指导协调行业价格,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指导全区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检查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活动;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工作,负责价格案件的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和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打击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