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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电煤挂钩三个新机制加强电网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

  1、完成电煤挂钩计划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煤矿和企业给予用电保障,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按上期完成情况核减和限制当期用电量,具体调整数量由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供电局共同确定后下达。

  2、受到红牌预警的县市(区),在调减用电量的同时,由地区督办督查局、地区工业能源、地区供电局、地区安监局和地区煤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交地区考核办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县市(区)有关领导的考核。

  3、各县市(区)要根据各期调度情况制定煤电挂钩限制性措施具体方案。对煤矿完不成供煤计划受到黄牌预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补足欠额;受到红牌预警的,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供电,调减用电负荷;受到红牌预警后仍不完成计划的煤矿,实行强制性限电,并同时组织县安监、工业能源、供电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依法严肃处罚。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地区相关部门汇总上报行署。

  火电企业计划或非计划停机、减出力运行发电的,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预先申报并提供省电力调度中心停机指令依据,或者省经信委、省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的批准依据。火电企业不按计划组织购进电煤,导致本厂电煤供应、储备紧张,电煤储备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地区、县市(区)阶段性要求,或者非经批准停机减发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企业发出预警和整改指令。受到红牌预警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三个新机制”和黔府办发电〔2011〕120号文件精神由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火电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通报批评。如预警、约谈后仍不能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向行署提出对企业执行限制措施或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报告,并报省经信委实施处罚。

  (五)实行电煤供应与煤炭外销挂钩制度。区内电煤生产和供应的调剂计划由地区工业能源委统一调度。区内生产的粉煤一律实行封关,保障电力生产需要。县市(区)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经申请报地区工业能源委批准后,县内煤炭可出境销售(除省和地区明确要求供应的重点企业用煤,地区调运的农用煤外)。县市(区)要采取严格的奖惩措施,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较好的煤矿予以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好的煤矿予以处罚,并限令补齐任务。

  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地区督办督查局要组成稽查组,适时对限制外销煤炭的县市(区)开展稽查行动,凡是发现煤炭有擅自外销的,责令予以整改,并按程序严肃追究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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