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电煤挂钩计划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煤矿和企业给予用电保障,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按上期完成情况核减和限制当期用电量,具体调整数量由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供电局共同确定后下达。
2、受到红牌预警的县市(区),在调减用电量的同时,由地区督办督查局、地区工业能源、地区供电局、地区安监局和地区煤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交地区考核办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县市(区)有关领导的考核。
3、各县市(区)要根据各期调度情况制定煤电挂钩限制性措施具体方案。对煤矿完不成供煤计划受到黄牌预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补足欠额;受到红牌预警的,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供电,调减用电负荷;受到红牌预警后仍不完成计划的煤矿,实行强制性限电,并同时组织县安监、工业能源、供电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依法严肃处罚。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地区相关部门汇总上报行署。
火电企业计划或非计划停机、减出力运行发电的,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预先申报并提供省电力调度中心停机指令依据,或者省经信委、省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的批准依据。火电企业不按计划组织购进电煤,导致本厂电煤供应、储备紧张,电煤储备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地区、县市(区)阶段性要求,或者非经批准停机减发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企业发出预警和整改指令。受到红牌预警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三个新机制”和黔府办发电〔2011〕120号文件精神由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火电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通报批评。如预警、约谈后仍不能改正的,由县市(区)政府向行署提出对企业执行限制措施或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报告,并报省经信委实施处罚。
(五)实行电煤供应与煤炭外销挂钩制度。区内电煤生产和供应的调剂计划由地区工业能源委统一调度。区内生产的粉煤一律实行封关,保障电力生产需要。县市(区)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经申请报地区工业能源委批准后,县内煤炭可出境销售(除省和地区明确要求供应的重点企业用煤,地区调运的农用煤外)。县市(区)要采取严格的奖惩措施,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较好的煤矿予以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好的煤矿予以处罚,并限令补齐任务。
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地区督办督查局要组成稽查组,适时对限制外销煤炭的县市(区)开展稽查行动,凡是发现煤炭有擅自外销的,责令予以整改,并按程序严肃追究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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