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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电煤挂钩三个新机制加强电网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

  (二)扎实做好电煤购销合同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电煤购销合同进行审核和备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电煤供应数量、分段供应计划和供煤方式以及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具体备案程序为:一是由火电企业向县级工业和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签订合同原件;二是由县级工业和能源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核审;三是核审结果报县市(区)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工业和能源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电煤购销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对审核不合格的合同,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促电厂、煤矿双方五日内协调确定再按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并上报审核备案,一方或双方不同意重新签订的按拒签处理。

  三、严格执行好电力供应和煤电供应挂钩新机制

  (一)对煤炭和电力生产供应实行按周调度监测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调度监测机制,以周为调度周期对企业供应电煤、电力生产和供应情况进行监测,并对本地执行煤电挂钩情况进行通报。

  (二)按调度期下达目标计划。由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供电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2号)文件规定,按调度期以省下达的年度电煤供应目标和本期电煤供应计划、电力供应计划作为挂钩依据,分别核算确定下达每个调度期各县市(区)煤电供应挂钩计划目标。

  各县市(区)将每期目标计划细化分解到各企业,确定各煤矿、各重点用电单位的用电指标,明确各电厂、煤矿(包括省属大矿)的电煤供储任务。按相应的调度期进行调度监测,并向行署及地区相关部门上报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煤矿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按上级下达的本期计划供应电煤的,要书面向本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题报告,并制定调整供应工作方案,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供煤计划。

  (三)实施目标完成情况预警制度。对一个调度期未达目标要求的实行黄牌预警、两个调度期未达目标要求的实行红牌预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地区供电局对完不成目标计划的县市(区)提出预警意见,并执行电煤挂钩供应措施。县市(区)对辖区内完不成目标计划的企业提出预警意见,并执行电煤挂钩供应措施。受到预警的县市(区)、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目标任务欠额。

  (四)执行煤电挂钩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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