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电煤挂钩三个新机制加强电网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7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厂存煤考核奖惩机制、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等“三个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供应调度,保障全区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按照全省经济形势通报电视电话会、经济运行会议等精神,结合毕节地区实际,现将落实电煤保障,加强电力生产和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好煤电生产和供应的主体责任
(一)煤炭和电力是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要素,保障煤炭和电力有序生产和供应,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基本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从保民生、保发展的高度,认直制定好本地煤电生产和供应工作的总体方案,全面落实和执行好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电运行的“三个新机制”,确保本地电力生产、电煤供应均衡平稳,持续发展。
(二)各类煤矿企业是电煤供应的直接责任主体。各类煤矿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照要求承担电煤供应任务,在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前提下,加强煤炭生产,严格按照要求供应符合要求的电煤。
(三)各火电企业是电煤收储和电力生产的具体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煤炭等原燃料购进和电力生产目标任务,扎实抓好电煤收储和电力生产工作,切实保证各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行。
二、迅速完成好电煤购销合同的签订审核工作
(一)及时完成电煤购销合同签订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督促电厂和各类煤矿(包括省属重点煤矿、地方乡镇煤矿)在5月份内完成2011年电煤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各县市(区)要及时对本辖区内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各类煤矿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逐一清理,仍未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其限时签订;煤矿拒绝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的,按照省政府“三个新机制”中数量同保的规定由各县市(区)对其实施煤电挂钩限制性措施。
火电企业不能按照省地分解的供应任务与相关煤矿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的,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呈报调整供煤方案的请示,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行署研究处理。经研究确有调整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属省下达供应计划的,由行署函请省级部门予以调整;属地区下达供应计划的,由行署批转地区工业能源委予以调整;属各县市(区)下达供应计划的,由县市(区)政府研究予以调整。既不提出调整计划,又拒绝与煤矿签订合同的,其缺口由火电企业自行承担责任,不列入相应县市(区)供煤目标,不负责对该部分供煤的协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