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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古籍整理和研究利用。有效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加强古籍整理与研究工作。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地区文化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在毕节地区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也可到所在市、县图书馆进行登记。地区图书馆负责完成全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审核、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省古籍保护中心上报普查数据。

  (二)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古籍保护工作。由地区文化和体育局牵头,尽快提出成立毕节地区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和设立毕节地区古籍保护中心建议方案报行署审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古籍普查、修复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四)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采取培训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人才培养。要积极开展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强古籍出入境的审核和监管。

  (六)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大力宣传古籍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展示古籍保护的成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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