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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2)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困”,酝酿讨论: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实际土地、自产粮食、收入;

  (3)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4)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

  4、结合村务公开工作,“民主评困”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收入、自产粮食、耕地面积、劳动力状况等。

  (四)对象审核及二榜公示。乡(镇、办事处)对村级民主评困和张榜公示后确定并上报的对象,要组织力量随机入户复核(入户率不低于20%),在此基础上,乡(镇)政府(办事处)召开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在乡(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同时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对象审批及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第一、第二环节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办事处)低保工作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委托乡(镇、办事处)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在乡(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准救助标准。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耕地面积、自产粮食和家庭人均纯收入变动情况和困难群众粮食救助需求情况,适时调整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耕地面积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从2012年开始,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开展粮食救助的入户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要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强化动态管理,按规定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七)建立数据库。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的低保工作经办机构要将对象档案装入农村低保档案中一并管理,同时,要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微机,建立低保电子台帐和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根据粮食救助工作需要,省、地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台帐内容进行充实,增加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人均自产粮和享受季节性缺粮救助情况等指标。各县市区要抓紧对农村低保台帐进行补充完善后于2011年7月25日前汇总上报地区民政局,并按季度及时更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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