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
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根据黔府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毕节地区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应控制在3.5%以内。根据各县市区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比例情况,各县市区粮食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分别控制在:黔西县、金沙县3%以内,毕节市、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百管委3.5%以内,威宁县4%以内。各县市区要严格按比例控制粮食救助人数,做到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救助人数相对平衡、合理。
(二)救助对象
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人均年自产粮食低于330斤;②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③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各县市区要结合粮食救助对象控制数,合理确定纳入救助范围的具体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条件,确保将应救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粮食救助范围。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
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中等困难户和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90斤发放救助粮。
四、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
(一)救助粮的筹集
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等级为国标中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救助粮。救助粮按30斤一袋进行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注粮食品种、等级、年度以及“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粮”字样。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粮食的采购、运输、仓储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各县市区要按照黔府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及时足额筹集粮食救助资金。各县市区救助人数在省、地规定控制数范围内的,省、地按国标中等大米的基准价格和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粮食救助范围和粮食等级超出规定部分的,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