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抓紧筹集救助粮并及时发放到户。粮食救助所需资金比照农村低保筹资办法,分级按比例承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指标,在省级承担90%的基础上,地区与各县市区的资金承担比例分别为:毕节、大方、威宁、赫章、百管委按4:6计,黔西、金沙、织金、纳雍按3:7计。在规定控制范围内的,省、地财政按国标中等大米的基准价格和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各地所需承担的资金必须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粮食救助范围和粮食等级超出规定部分的,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救助粮资金需求计划,以便及时筹集资金。救助粮原则上以大米为主,救助粮等级为国标中等。救助粮的筹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并确保粮食质量和粮食安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规定认真组织好救助粮的发放工作,确保救助粮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发放到位。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领导,地区成立以行署分管领导为组长,地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节地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县市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各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责任、人员和经费“三落实”,确保全区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运行机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真正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粮食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乡(镇)政府(办事处)承担粮食救助工作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办事处)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