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粮食救助范围。粮食救助的对象是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落实农村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后,仍然需要政府发放救助粮才能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户。省政府规定毕节地区的粮食救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数的3.5%以内。在该比例范围内,为确保辖区内不同条件、不同地方救助人数的相对平衡和合理,根据各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低保保障面的不同情况,行署明确各县市区的粮食救助人数控制比例为:黔西县、金沙县3%以内,毕节、大方、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百管委3.5%以内,威宁县4%以内。
(三)严格设置粮食救助条件。“人均年自产粮食低于330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是纳入粮食救助的三个必备条件。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是全省作出的总体规定。由于各地农业生产条件、农村低保保障面以及粮食救助人数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和粮食救助人口比例控制指标,确定具体纳入救助范围的耕地和收入两个救助条件,将落实粮食救助人数控制指标与合理确定纳入粮食救助条件相结合,达到确保将确需粮食救助的困难群众切实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全区粮食救助人数控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四)抓紧开展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工作必须于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重点应把握三点:一是逐户摸清底数,以《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核查表》中的各项指标为基础,对所有农村低保户逐户进行入户核查,切实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包括自产粮食、耕地、收入在内的各项基本情况;二是确保入户核查工作力量,通过整合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力量,确保粮食救助入户核查人员力量充足,每个入户调查组必须由两人组成,并确保其中有一名国家干部;三是强化入户调查人员的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严格按程序准确确定粮食救助对象。粮食救助制度作为一项农村低保特殊分类施保制度,要严格遵循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审查、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发粮”的程序开展粮食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粮食救助与农村低保一样,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自产粮食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粮食救助的基本数据要纳入农村低保台账,并将粮食救助资料纳入农村低保档案中统一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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