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毕署通〔2011〕1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部分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要求,现将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多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业生产条件差,人均耕地少、部分地方土地贫瘠,部分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老弱病残和缺少耕地的农户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缺粮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我区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建立实施此项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把握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各项工作

  (一)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对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的目标原则、基本政策、管理运行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行署结合实际制定了《毕节地区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附后)。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行署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对救助范围的把握、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救助粮的筹集和发放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排出建立实施粮食救助制度工作的具体进度时间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