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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高新技术产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高新基地内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 “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的,一次性再奖励25万元;获省工商局颁发的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的,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入驻高新基地的工业企业行政审批手续开设绿色通道或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可将申报材料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高新基地管委会协商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属区内的办理手续,专人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当场办结。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市区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在高新基地投资兴建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报请地委、行署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区内金融机构将提供积极、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由高新基地管委会报请行署指定专人帮助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政策自执行之日起,国家、省、地出台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其额度由地区统计局会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财政局、地区投资促进(招商)局、毕节市人民政府和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等单位共同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由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会同地区财政局、毕节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报行署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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