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最高的一项奖励政策执行,但享受“三减一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章优惠政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高新基地的新办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招拍挂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将缴纳的土地价款超过土地议定价部分在项目开工后分期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二条 在高新基地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缴清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投资重点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缴清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本款优惠的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根据“一企一议”的要求,企业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内建成投产,否则强制收回所征用的土地。
第十五条 按照本章优惠政策获得项目用地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否则,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其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4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在高新基地投资兴建生产性工业企业,安排区内劳动力达200人以上的,在没有员工生活服务设施期间,由高新基地管委会协助统一安排企业员工的食宿,但费用自理,并由企业自行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