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六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5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40%;
(二)投资额在2亿~4亿元(含4亿元)的,奖励45%;
(三)投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50%。
第七条 鼓励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清洁能源、城镇配套工程、公路、水利设施等)。对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4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40%;
(二)投资额在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45%;
(三)投资额在10亿~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50%;
(四)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55%。
第八条 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4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50%;
(二)投资额在1亿~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55%;
(三)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九条 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兴建金融、现代物流、中介服务、专业市场、大型商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5年内分年度按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